本报讯 (记者 刘彬 通讯员 周爱国)9月18日,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对首例污染环境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单某犯污染环境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一万元,另外两名被告人分别被单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4年7月起,单某未经许可即在保定市南市区中阳村一大院内非法开设电镀厂,对旧铁件进行镀锌加工,将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直接排放到私挖的渗水池中,并先后雇佣赵某、孙某为其打工从事镀锌工作。2014年8月28日零时,保定市公安局南市区分局环安大队、杨庄派出所与保定市公安局环安支队、保定市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联合对该非法电镀厂进行突击检查,现场发现该厂用于加工旧铁件的设施及化工原料等物品。经现场取样后监测,该电镀厂多处废水水样重金属超标,严重污染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莲池区法院综合考虑该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