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5年0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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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如何监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

  □ 郑占领

  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队伍的管理包括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两个方面,在整个管理体系中,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是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律师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据此,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及律师所的监管权可归纳为检查权、举报和投诉受理权、履行行政处罚和整改情况监督权、执业考核权、警示谈话和责令改正权、行政处罚建议权等几个方面。那么,如何利用好这些监管权力?我认为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从抓好律师日常教育和律师事务所制度建设入手,预防律师违法执业。思想是行为的先导,因此,首先对律师队伍的教育要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教育的内容包括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依法治国教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等。既要有正面教育,也要有反面警示教育。其次,要帮助和监督律师事务所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律师事务所严格落实,努力打造律师不敢犯、不想犯、不能犯错误的执业环境。

  正确处理好三种关系,依法有理有力监管。一是处理好与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关系,既要不折不扣地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交办的监管任务,又要主动有为地做好日常监管工作。由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离其主管的律师事务所最近,对律师执业情况最了解,更容易及时发现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中存在的问题,对于发现的问题,违法违规情节较轻的,可以对有关人员进行警示谈话,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于拒不整改或者违规情节严重,依法依规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行使行政处罚建议权,向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二是要处理好与律师协会的关系。律协是律师行业自律组织,侧重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业务监管,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主要是宏观监管,侧重政策的制订,方针路线的指引,两者侧重点不同,司法行政机关要集中精力把该管的事情管好,而不是越俎代庖,干自己不该干、干不好的事。三是处理好司法行政监管与律师事务所自身管理的关系。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发挥律师事务所自我管理、自我完善作用,鼓励和帮助律师事务所按照有关规定抓好律师队伍建设。

  突出重点、抓住难点,严格依法监管。律师监管工作千头万绪,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必须从重点难点入手,才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一是要重点抓好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建设。要严格按照《律师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行业规章的要求加强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监管,帮助律师树立正确的政治信仰和服务理念,在思想上、行动上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避免律师不顾大局,为达目的不择手段,以煽动群体上访、利用媒体施加压力等办法为当事人谋取非法利益的事件发生。二是要重点抓好律师同公安民警、检察官、法官、仲裁员等特殊群体的关系。要求律师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与上述敏感群体的交往,包括八小时以外,避免产生腐败和其他不良现象。三是要重点抓好对涉众、涉访案件的监管。律师事务所遇到涉众、涉访案件要及时报告司法行政机关,律师所和司法局要对整个办案过程进行监管,发现不稳定因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四要重点做好个案监督和投诉接待工作。律师每办结一个案件,都要让当事人填写《律师办案质量监督卡》,并告知其投诉途径。对于当事人的投诉要认真对待,做到有诉必查。投诉事实被查实的,要求当事人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或者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及时向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

  (作者系武邑县司法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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