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5年0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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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合同时玩“文字游戏”
所附条件恶意规避履约义务,法庭不予支持

  

  □ 胡含之 吕庆铎

  威县的张某是某汽车配件厂工作人员。该汽车配件厂有喷漆工程对外发包业务,张某介绍姚某承包了该工程,之后,姚某雇用王某在工地上干活,王某在喷漆过程中致腰部摔伤。事后,王某与张某、姚某达成书面协议:由张某、姚某赔偿王某7万元,张某、姚某先行给付王某1万元,剩余款在喷漆完成后一次性付清。之后,王某向张某、姚某主张给付协议约定的剩余款项时,张某、姚某认为,协议约定剩余款项在“喷漆完成后一次性付清”,但是王某的喷漆工作没有做完,所以他们不应赔偿剩余款。王某将张某、姚某诉至威县人民法院,要求张某、姚某履行已达成的书面协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故原、被告应遵守该协议书确定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民法原理,这是一个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订立合同均要达到一定的目的,合同的款项及用语均是达到该目的的手段。因此,确定合同用语的含义乃至整个合同的内容自然须适合于合同的目的。如果所附条件恶意规避所负义务,则不应得到支持。本案中,在签订协议时,被告显然是恶意规避履约义务,严重违反了民法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故被告以原告喷漆工作还没完成为由,杜绝支付约定协议剩余款项,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法官说法: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此外,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其本意要求按照市场制度的互惠性行事,即在缔约时不欺不诈,在缔约后守信用并自觉履行。本案中,被告显然是为恶意规避履约义务,玩着文字的游戏,到最后只能是一场闹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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