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杨海军 常世杰 杨晓玲)近日,经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开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劫持汽车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五年两个月。
2014年11月,经开区检察院受理了公安机关提请审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故意伤害、抢劫案。公安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王某在经开区某村的一个网吧内与女友因琐事发生争执,被害人李某(17周岁)上前劝阻不成欲打电话报警,王某为阻止李某报警,持刀将其捅伤,后经鉴定构成轻伤一级。王某在逃离过程中,强行闯入被害人李海(化名)驾驶的白色夏利车内,并持刀威胁李海按其意图行驶,为防止李海报警,王某将其手机抢走后损毁,全案构成故意伤害罪、抢劫罪。
经开区检察院在审查时认为,公安机关对王某故意伤害行为认定准确,构成故意伤害罪无异议,而持刀伤害他人后为逃跑而控制他人汽车的行为,应认定为劫持汽车罪。其主观目的不是为了对汽车占为己有,而是一种控制行为。王某将被害人手机抢走后损毁,使被害人在内心中产生恐惧,而控制汽车一段时间后,由于汽车燃料耗尽而不得已弃车逃离,没有对汽车本身进行处置。2014年11月15日,经开区检察院对该案进行了重新认定,以犯罪嫌疑人王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劫持汽车罪依法批准逮捕,并于2015年4月9日向经开区法院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