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梁燕)为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尚义县人民检察院坚持以案件质量为核心,严把侦查监督案件入口关,在受理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时,重点开展对共同犯罪、关联犯罪以及存在另案处理人员三类犯罪的审查监督,通过加大纠正漏捕工作力度,推动侦查监督工作的规范开展。
加强对共同犯罪案件的审查。共同犯罪由于参与人员众多,侦查机关可能只注重对直接行为人、直接致害人员的处罚,而忽视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辅助作用等从犯的处理,尤其表现在非典型性共同犯罪上。如该院受理的马某、李某等人涉嫌敲诈勒索一案,马某与被害人王某因赌博发生争执,遂纠结李某、王某某、姜某向被害人索要医疗费,期间王某某又纠结了四名年轻男子敲诈勒索被害人王某15000元人民币。案管办在受理该案时发现公安机关只将马某、李某作为嫌疑人提请批准逮捕,而王某某及其纠结的四名年轻男子却未被提请批准逮捕,在向侦监科下达建议纠正漏捕通知书后,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以及其他四名嫌疑人先后被尚义县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
加强对关联犯罪案件的审查。关联犯罪是指两种之间具有承接或其他相关联系的犯罪,如盗窃、诈骗等侵财型犯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妨害司法犯罪,公安机关往往仅提请逮捕其中的重罪行为人而遗漏轻罪行为人,或者仅注重对于本罪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而忽视了对关联犯罪的处理。案管办受理郭某、王某涉嫌盗窃案时,经审查案卷发现:犯罪嫌疑人郭某、王某多次盗窃尚义境内某风机塔电缆线,并卖到郝某和其妻冯某的废品收购站获利9940元。经尚义县物价认定中心鉴定,郝某和冯某收购的犯罪嫌疑人郭某和王某盗窃的电缆线价值64881元。案管办经审查发现,郝某和冯某明知电缆线来路不明,且缆线是限制流通物,还以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由此认定郝某和冯某的行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遂向侦监科下发《案件受理建议书》,建议侦监科启动立案监督程序,监督公安机关对郝某、冯某进行立案侦查。
加强对“另案处理人员”案件的审查。该院把公安机关将多人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嫌疑人提请批准逮捕,而将另一部分嫌疑人直接取保候审或者在案件提捕时注明“另案处理”的案件作为审查监督的重点,要求承办人必须将所有涉案人员的情况分别列举、统一排序,特别重点审查“另案处理人员”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个人身份等因素,提出综合性处理意见,并最终确认公安机关所认定的案件事实与提出的处理意见是否于法有据,是否存在漏犯以及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