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英
这天,阳光灿烂,定州市法律援助中心被当事人黄某送来的写有“公平正义促和谐,法律援助解民忧”的锦旗映得熠熠生辉。
定州市周村乡某村务工人员黄某在定州市周村乡一无营业执照工厂工作。2014年3月25日晚,她工作时机器突发故障,在其自行处理故障时,被机器齿轮挤压致右臂受伤。黄某受伤后,其所在工厂将其送往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肘开放性损伤,右肱动脉损伤。黄某住院28天,医药费票据50张,共计42489.53元,均由工厂支付。黄某住院期间,工厂派人护理其7天,并给付黄某营养费2000元。2014年7月,黄某到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鉴定结果为右肘开放性损伤致瘢痕挛缩,影响右肘关节活动,未达功能位;全身瘢痕面积小于5%,但大于1%,分别属七级伤残和十级伤残,但工厂不愿再履行人身损害赔偿。黄某正值壮年,上有老,下有小,此事故给家庭带来巨大负担。无力承担律师等相关费用的黄某,来到定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援助。
定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开辟农民工绿色通道,第一时间把此案指派给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冀中。张律师经过询问黄某,了解到该案面临的最大困难是无证据不能起诉。厂方无营业执照,黄某与厂方既无劳动合同,也没有工作证、工作牌、工资单,事故发生后也没有及时向派出所或安监部门报告,不能证明劳动关系。张律师综合分析案情,认为厂方规模比较小,经济支付能力有限。在这种情况下,按照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起诉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律师指导下,黄某向定州市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定州市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在受理过程中,黄某针对案情又向法院递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到医院复制病历证据材料。而被告方也主张黄某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机器出现故障,黄某未找人维修,私自登高检查故障,应当预见事故的发生,应对事故承担责任。且被告第一时间将原告送往医院并承担费用,履行了应尽的义务,应减轻或免除被告的责任。此外,被告对伤残鉴定书也有异议,但其未在法庭规定的期限内提交重新鉴定的申请及缴纳鉴定费用,最后法庭认定了原告的伤残鉴定结论,判决被告赔偿黄某损失69618元,限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案件圆满解决。
解析:
农民工工伤事故损害赔偿是近年高发案件,由于用工方安全措施不到位或农民工安全意识不强导致的伤残死亡时有发生,本案即是典型一例。虽然国家出台法律保护劳动者,但实践中还是有许多案子,尤其是工伤案件,劳动者由于法律观念不够及处于弱势地位,在事故发生后不能充分保护自己的权益。这时候,法律援助的及时介入体现和促进了社会公平与正义,体现了法治建设的进步,体现了人民政府阳光普照与雨润万物的情怀。通过办理此类案件,律师收获的虽然不是金钱,却是比金钱更宝贵的困难群众的赞誉和人民群众对法治精神的信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