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笔人:杨珏
(河北师范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2014级硕士研究生)
指导人:王宝治
(河北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教授)
我国幅员辽阔,资源众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无一不是我国珍贵的自然资源,这些自然资源作为一个国家重要的物质资料基础,某种程度上反映了一国的综合国力,影响着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我国宪法对自然资源的归属权问题有着明确规定,现行宪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关于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属性及确认,我国在1954年宪法中便已有规定。在1954年宪法里,我国已经对部分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做了如下阐述:“矿藏、水流,由法律规定为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这说明,矿藏、水流只能属于全民所有,而森林、荒地和其他资源原则上不属于国有,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属于国有。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对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属性规定基本沿用了1954年宪法的规定。现行宪法本条的规定是对前几部宪法规定的重要修改,与前几部宪法特别是1954年宪法相比,一个重要变化就是,在继续肯定矿藏、水流只能属于国家所有的同时,规定森林、荒地等其他自然资源原则上也属于国家所有,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属于集体所有。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是国家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它涉及国家的经济命脉,是保障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的物质基础,因此,必须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已经制定了矿产资源法、煤炭法、水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对这些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作出规定。
与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性质相联系的一个重要问题是,矿藏、水流等自然资源的含义是什么。对这些问题,在八二年宪法修改时就有一些不同意见。比如,有的意见提出,农村的小煤窑、小水渠都是由集体经济组织搞起来的,它们是否属于“矿藏”、“水流”的范畴?是否也必须属于国家所有?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矿藏是指地下埋藏的各种矿物的总称。水流是指江河等的统称。森林是指大片生长的树木;林业上是指在相当广阔的土地上生长的很多树木,连同这块土地上的动物以及其他植物所构成的整体。山岭是指连绵的高山。草原是指半干旱地区杂草丛生的大片土地,间或杂有耐旱的树木。荒地是指没有开垦或者没有耕种的土地。本条规定的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的含义,就是上述现代汉语词典解释的含义。根据这些解释,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是指达到一定规模或者面积的上述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而不是一根树木,一块矿石,一口水塘,一片杂草等都属于国家所有。
我国的自然资源主要或者原则上必须属于国家所有,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属于集体所有。其中矿藏、水流只能属于国家所有,而其他的自然资源包括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可以属于国家所有,也可以属于集体所有,但主要地还是属于国家所有,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属于集体所有。宪法确立这一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原则,主要是基于自然资源是重要的生产资料,涉及国家的经济命脉,对自然资源所有权的享有,直接关系到全民所有制在社会主义经济中能否占主导地位,关系到国有经济能否在国民经济中占主导地位。在主要地属于国家所有的原则下,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这些自然资源,一般应当规模较小,并且处于农民、牧民或者渔民的居住地,是他们从事生产、生活的直接和主要的物质基础。确定自然资源的集体所有权性质,是重大的立法事项,应当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予以规定。目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还没有制定法律对应当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的范围作出规定。有的法律作出规定,上述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