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段美)7月24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廊坊等四个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决定》。廊坊市、保定市、邢台市、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2015年8月1日起,可以依法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这是新修改的立法法施行后,我省首次对设区市赋予立法权,加上此前已具有立法权的石家庄、唐山、邯郸3个设区市,我省具有立法权的设区市已达7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