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获取不法利益,一家具厂出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挪用公款8万余元并占为己有,最终被香河县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将其违法所得款81408元发还家具厂。
宋某系香河县某家具厂出纳。2014年5月20日至2014年7月1日,宋某利用职务便利,将由其保管的该家具厂的饭费、电费等各种款项共计人民币81408元据为己有,用于其个人购买生活用品及吃喝等花费。
香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宋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近年来,非国有的公司、企业中的职务侵占案件频繁发生,主要原因在于企业员工法治观念淡薄和企业监督管理不到位。因此,为防范职务侵占案件发生,企业在招聘员工时,对那些重点环节、经手管理财物的员工,在上岗之前应进行严格的业务、法律、职业道德素质等方面的考察和培训,上岗后加强监督管理,防微杜渐。
王春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