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玉国:
你应于2015年6月26日起向我行履行所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编号:75161016000015)项下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尚欠我行的借款本金32,707.06元以及截止至2015年6月25日的利息、罚息共计23,749.62元),我行从即日起依约有权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维护我行合法权益,同时将你不良信用记录输入全国联网的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建华北大街支行
2015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