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5年0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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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法院公告

  邯郸启弘玩具有限公司:

  你公司不服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08)丛民初字第1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已依法受理。

  因你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已被邯郸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工商注册登记的住所地址不详,法定代表人及其主要工作人员无法联系,无法向你公司送达开庭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为本公告期限届满后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逾节假日顺延)在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本院受理申请人袁永春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张俊华死亡一案,经查:张俊华,女,196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籍贯河北省阳原县,原住河北省沙河市太行大街162号,身份证号码:130582196905100021,系申请人袁永春次女,因患精神疾病,于1988年走失,下落不明已满4年。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希望张俊华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利害关系人与本院联系。公告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判决。

  沙河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北京市方正装饰设计工程公司:

  你(单位)与申请执行人高林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0日作出的(2013)石民三初字第002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案号为(2015)石执字第00050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高林支付经济损失3万元。

  二、向高林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

  三、负担案件受理费1050元、执行费365元。

  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

  户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账号:62320109058647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钱立五:

  本院受理原告张运凯诉你与被告范建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经多方查找,无法查找到你的下落,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裕民一初字第011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张运凯借款130000元及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石家庄市藁城区宝昌金属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的董占民诉你单位支付工伤残赔偿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5)藁劳人裁字第10号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单位不服本裁决,可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石家庄市藁城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遗失声明

  

  马建华不慎将警察证丢失,警号为043626,特此声明。

  行唐县杰子药业销售有限公司不慎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丢失,注册号为130125000006410,特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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