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玉皎 王韡
最近与几位青年法官谈及法院布告,他们的回应是一脸茫然,但对于在法院工作二三十年的老法官来讲,他们仍对当时的法院布告存有深切的怀念之情。
法院布告是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罪犯后,向社会公开发布的公示性法律文书,仅限国家审判机关使用,是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到八十年代使用较多的法律文书,曾遍于街头巷尾。当时,张贴布告要求较为严格,范围仅限于死刑案件和徒刑案件中少数具有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件;时间限于刑罚核准执行(死刑)或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徒刑)之后;地点要求对判处死刑的案件,一般出两张布告,分别贴在法院门口和执行现场或现场附近的地方,而对具有重大教育意义的案件可以在发案有关的地方增贴一张或几张,对判处徒刑的案件可在法院门口和发案有关的地方张贴几张;数量要求不能过多;内容限于简要地叙述罪犯的作案事实和法院判处的结论,不能泄露国家机密,不能引述反动谣言,不能指出隐私案件的被害人姓名和叙述隐私方面的具体情节。在通信技术较为落后的当时,群众对法律法规乃至法院的了解都来自于布告。群众常围在一起对张贴的布告观议,从中树立强烈的是非观念,是群众了解和学习法律的窗口。
1980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实行死刑不应示众。1988年,“两高”与公安部下发《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规定死刑犯及其他徒刑犯一律不准游街示众。1992年,“两高”与公安部再次下发《依法、文明管理看守所在押人犯的通知》,再次强调禁止搞任何变相的游街示众。这些目的都是在于保障人权,但是并没有任何一纸法律禁止法院张贴布告。法院布告在现实中消失,笔者总感略有可惜。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宣告判决,应当一律公开进行”,而法院张贴布告实质上是对公开宣判内容的再公开,让更多群众知悉判决结果,这并不违背法律精神和原则。相反,法院张贴布告在普法、学法、用法、守法等法律实现过程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是宣传教育作用。法院张贴布告是普法、宣法的过程,是指导群众学法、用法的过程,能够帮助群众树立法律观念,增强法律意识,具有重大的教育意义;二是警示震慑作用。将死刑案件以及个别有教育意义的徒刑案件公之于众,对群众起到强大的震撼和警示作用,有利于将犯罪消灭在萌芽之中;三是指引预防作用。法院布告能够对群众的行为发挥巨大的指引作用,群众通过对法院张贴布告的观议,明确是非观念,预防违法犯罪并树立群众与违法犯罪做斗争的决心和信心;四是监督评价作用。法院张贴布告有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办案透明度和法律权威性,是群众监督和评价法律适用的途径之一,可以作为司法公开的重要平台。
鉴于法院布告的重要作用和意义,笔者认为,在如今较为稳定的社会秩序中重拾法院布告也未尝不可。
(作者单位:广宗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