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张兰华 通讯员 王青青)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规定的一种重要结案方式,其运用使法院在进行积案清理时目标明确、重点突出,但其犹如一把双刃剑,通常有利有弊,在司法实践中也日渐显露出一些问题,一是终结本次执行裁定送达,容易使当事人产生法院重新“打白条”的误会,对法院的威信、法律的尊严无疑会存在或多或少的影响。二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已经送达,解释工作不到位,会使当事人对法院的执行工作产生抱怨情绪,造成不稳定现象的出现,易激化矛盾,引起申请人上访。三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法院恢复执行过程中,出现原执行案号卷宗和新立的恢复执行案号的卷宗,案件的归档容易造成混乱。为此,景县法院采取五项措施严格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适用,充分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文书送达必须到位。要求及时制作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被执行人拒收的,应以照相或录像等方式予以记录,公告送达必须在被执行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张贴,不得通过代收或单纯邮寄等方式送达。
人财查找必须到位。坚持“两条腿”跑路和“高科技”应用相结合,全面查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对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地,要求实地仔细查找,并详细记录查找过程。对工商、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的信息,借助高科技和信息共享平台进行点对点查询。
执行情况告知必须到位。对经查找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要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申请人,并征求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如若申请人不同意,应当及时召开听证会。
专业会议研究必须到位。对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必须提交会议研究,承办人在详细汇报案情基础上还要接受提问和询问。专业法官会议认为需要继续执行的,承办人不得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本裁定送达必须到位。确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应制作裁定书,依法及时送达申请执行人,并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条件和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