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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6月4日讯 (记者 刘波)今天上午,省会桥西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野生动物案。被告人郝某、冯某、勾某三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年、五年,并处罚金。
据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0月,被告人郝某、冯某在家住保定市南城司乡南城司村的被告人勾某处和石家庄等地,以每只1000元到60元不等的价格购买草原雕和苍鹰多只,并贩卖给一名福建男子和某放生组织牟利。经鉴定,草原雕和苍鹰均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
经过审理,桥西法院认为被告人郝某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勾某,犯非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冯某,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依法追缴被告人郝某犯罪所得人民币1650元、被告人冯某犯罪所得人民币160元、被告人勾某犯罪所得人民币2520元,并将其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图为宣判现场。本报记者 栗晓烁 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