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张树永
段 美
多年以前,记者在邯郸市采访,市民指着一条被“开膛破肚”的马路说:“我们这个城市就是‘土’,‘老扒路’。”表达对修好的马路随即又开挖的不满。这种状况随着《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的出台,有望依法得到治理、改善。该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城市地下管网是保障城市有序运行的重要基础和“生命线”,担负着城市的信息传递、能源输送、排涝减灾、废物排放等功能。然而现实生活中城市建设管理存在着重地上、轻地下,地下管网规划滞后、多头管理、法规缺失等问题。正是基于这些问题,条例做出有针对性的规范。
地下管网实行统一管理
城市地下管线种类繁多,管理体制和权属复杂,政府部门、权属单位各自为政、条块分割、多头管理的问题较为突出。条例对此明确要求,各设区的市、县(市)要确定城市地下管网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网的统一管理工作;在地下管网的建设、管理等各工作环节,设立了统分结合、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
地下管线“先规划后建设”
条例突出了地下管线建设的规划管理,强调编制地下管网综合规划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道路交通、人防等规划相衔接。要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必须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只有符合规划要求经过规划审批的才能进行建设。对擅自建设的要按照规划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新建道路五年内禁止挖掘
为解决“马路拉链”问题,条例中强调了地下管线建设改造应当与城市道路建设改造同步实施的原则,对严格执行年度建设计划审批和施工掘路总量控制制度提出了要求。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因敷设城市地下管线挖掘道路。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应当报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告。
设立统一的安全隐患举报受理平台
为保障城市地下管网安全运行,条例重点对以下工作进行了规范: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权属单位要分别编制本行政区域、本行业的地下管网安全应急处置预案;要求设立统一的安全隐患举报受理平台;细化了各类管线权属单位的安全运行管理职责;明确了突发事件报告、抢修工作程序等。
建立投诉、举报制度
条例明确了地下管网建设管理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对地下管网建设管理工作不力,造成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同时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对地下管网实际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投诉、举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