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全县人民检察院日前在工作中发现,被羁押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存在无羁押必要性的情况,遂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
经审查,李某某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于今年2月10日被批准逮捕。依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李某某非法持有枪支行为系初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被羁押期间表现较好,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属无继续羁押的必要。经主管领导批准,办案人员向公安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公安机关依法对李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王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