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5年0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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缉拿真凶
—— 张家口市检察、公安联手突破奸幼案

  

  □ 冯晓宇 李智才

  日前,张家口市检察机关严格适用逮捕措施,在避免错捕的同时,主动发挥职能,与公安机关联合成立专案组缉拿嫌犯,成功突破一起奸淫幼女案。

  严把批捕关 挖出“案中案”

  今年4月6日,一份提请批准逮捕书送到涿鹿县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科长张建峰的案头。今年3月的一天,被害人张某(女,2001年11月出生)因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经医生确诊为已怀孕20周,其母亲遂到涿鹿县公安局报案。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于3月30日将犯罪嫌疑人何某(男,1999年8月出生)抓获。经查,2014年六、七月份的一天,犯罪嫌疑人何某以处对象为名将被害人约至县城一家宾馆后,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事发时被害人不满14周岁。后双方以同样方式发生几次性关系,最后一次为2014年11月。公安机关侦查后认为,何某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并导致被害人怀孕的严重后果,涉嫌强奸罪,提请涿鹿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张建峰认真地审查证据后认为,本案系未成年人在正常交往过程中偶尔发生性关系,构罪的关键在于是否造成严重后果。翻看案卷材料:犯罪嫌疑人供认不讳,倒推怀孕时间与两人最后一次发生性关系的时间相符,被害人陈述只与何某某一人发生过性关系……在看似完整的证据链条中,张建锋敏锐地抓住了犯罪嫌疑人讯问笔录中的“张某可能还有其他男友”这个重要细节,结合证据中没有DNA鉴定结论,认为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4月13日,涿鹿县检察院以证据不足对何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同时,向公安机关提出调取被害人怀孕证明、对胎儿做DNA鉴定确认是否犯罪嫌疑人所为等三项补充侦查意见。公安机关收到不批准逮捕通知书后,立即释放了何某。十天后,经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表明,被害人腹中胎儿DNA与何某比对后不一致,何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公安、检察合力连夜擒真凶

  造成被害人怀孕的另有他人?!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以幼女为侵害对象的强奸犯罪,涿鹿县检察院积极引导侦查取证,建议公安机关再次询问被害人,查找其有无其他男友。4月11日,经过公安机关耐心说服被害人后,一个叫马某的成年男子浮出水面。被害人说,马某系成年人,20多岁,两人通过QQ认识,马某知道其实际年龄。2014年8月的一天,两人相约吃饭,马某趁被害人醉酒与其发生性行为,之后两人在宾馆及马某家里发生六、七次性关系,最后一次是在2014年11月。经排查,公安机关基本掌握了马某的基本情况和住址,但马某行踪不定,一时难以抓获。

  张家口市检察院对该案高度重视,充分肯定涿鹿县检察院办案成就,派员赶赴涿鹿县督导案件办理。5月14日,经涿鹿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建军协调,成立了由张家口市检察院未检处、涿鹿县检察院未检科、涿鹿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分别派员参加的专案组。专案组以被害人陈述为突破口,加大警力投入,当夜便将刚刚回到家中的马某抓获。

  次日,专案组立即抽取马某血样进行DNA鉴定,组织被害人进行辨认,调取证人证言和犯罪时使用的交通工具,基本形成证据链条。目前,此案正在办理过程中。

  案发事出有因 防范常在心里

  为进一步确定嫌疑人的身份,专案组充分考虑被害人受到身体损害和心理创伤,指派张家口市检察院未检处干警对被害人进行心理疏导。通过与被害人长达3个多小时的谈心,被害人放弃心理戒备,主动配合侦查人员进行辨认,并提供有价值的人证、物证。

  在心理疏导过程中,办案人员得知被害人平时学习成绩不错,自幼父母离异,由父亲单独抚养,而父亲又忙于生意,平时由姥姥照顾。由于缺少家庭关爱,情感得不到宣泄,正值青春萌动期的她受到社会不良分子的引诱,使自己受到不应有的伤害。张建峰结合办案提醒,小学和初中阶段的女孩儿不具备自我防卫能力,且辨别是非的能力差,加之青春萌动期容易产生好奇、逆反等心理,容易被不良分子引诱,家长要增强安全意识,关心孩子的日常生活,加强与孩子的情感沟通,防止受到不法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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