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张兰华)为顺应司法改革需要,进一步促进规范司法、廉洁自律,近日,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办案数量领先、业务技能过硬、思想品德优良”的标准和要求,经过自愿报名、业务庭推荐、现场考试等环节之后,评选出了一批“金法槌”法官,并对获得“金法槌”荣誉称号的法官试行审理案件负责制。
据了解,获得“金法槌”荣誉称号的法官主审的案件,除部分特殊案件外,经合议庭评议后,均可由主审法官自行签署裁判文书,不再经庭长、专职审委、主管副院长审核同意。遇有合议庭对案件处理存在重大分歧或“金法槌”主审法官意见为少数的情况,主审法官可申报主管副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但如果有年度内所办案件中出现的瑕疵案件在本人办案总数3%以上的(不包含本数),年度内所办案件中出现错案在1件以上的,年度内被改判案件超过本人办案总数1%以上(不包含本数)的;因法律规定不明确、裁判标准难以掌握和审判委员会改变主审法官意见等非主审法官自身原因的除外,因工作作风或案件处理错误引起责任性信访的,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只要涉及其中一项,就将免除“金法槌”法官荣誉称号。
“金法槌”法官在签批法律文书3日内,将裁判文书报审监二庭备案。审监二庭每季度对“金法槌”法官所办案件进行一次抽查评审,抽查评审案件不低于裁判案件总数的30%。此外,凡是经“金法槌”法官审理后出现的发还重审、改判案件,审监二庭都要组织人员逐件进行评审,写出分析报告。“金法槌”法官办理的案件纳入全院案件管理系统。审监二庭负责对“金法槌”法官的办案数量、办案质量、办案审限等相关问题进行跟踪管理。“金法槌”法官对所办案件质量终身负责,造成错案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中院此次试行的“金法槌”法官主审案件负责制,在减少或消除审判权运行行政化、建立权责一致的审判权运行机制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将为全面推进司法改革打下坚实的基础,最终建立起“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审判管理机制,确保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