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日,涞水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妨害公务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史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2014年11月22日22时许,史某与朋友吃饭聊天,酒后与人发生口角厮打在一起,朋友无奈报警。涞水县公安局九龙镇派出所接指挥中心派警后,两名民警驾驶警车处警。到达现场后,民警见史某正在殴打一名男子,遂上前劝阻。史某不但未听劝阻,还追打民警,并使用水泥块、木棍等工具对警车进行打砸,致使警车多处受损。后史某离开现场,经上网追逃后被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史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被告人史某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