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5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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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法院公告

  

  故城县之珍裘革制品有限公司、王之田、冯焕君、王志胜、杨其珍、河北浩博皮草有限公司:

  你公司及个人与河北银丰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合同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4日作出的(2014)石民三初字第000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北银丰担保有限公司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公司及个人住所地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及个人公告送达本院的(2015)石执字第00163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公司及个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王之田、冯焕君向河北银丰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0062763.09元及利息,并承担至履行完毕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二、王之田、冯焕君向河北银丰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差旅费1734元、律师费277400元,二项共计279134元。

  三、故城县之珍裘革制品有限公司、王志胜、杨其珍对上述第一、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河北银丰担保有限公司对其与河北浩博皮草有限公司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负担案件受理费89075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80574元。

  户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

  账号:62320109058647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许峰:

  本院受理李冬青申请执行(2013)三民初字第354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5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三河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安宁:

  本院(2011)西民初字第002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赵天骄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5)西执字第00087、00088号执行通知书,  限你(单位)于公告之日起3日内履行判决,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石家庄筑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易旭辉诉你方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5)石高民一初字第0011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张蔚为:

  本院受理李发申请执行(2013)三民初字第125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5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三河市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高晓康不慎将警官证丢失,证号为023935,特此声明。

  崔敬海不慎将工作证丢失,警号为013273,特此声明。

  石家庄高新区泰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不慎将营业执照丢失,注册号为1301002015260,特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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