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5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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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推进依法行政
积极应对新常态下“民告官”

  □ 于洪光

  新行政诉讼法已于5月1日正式实施,此次行政诉讼法的修订进一步扩大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强化了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审查力度,完善了督促行政机关参加行政诉讼、执行行政裁判的制度和措施,这给各级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带来了新挑战,各级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和改进依法行政工作,确保行政行为权限合法、程序合法。

  一是复议机关需提高复议审理和行政应诉能力。新法关于共同被告的规定,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切实履行行政复议职能,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监督,并为作出的复议决定承担法律责任。相应地,拥有行政复议职能的行政机关,需要通过集中学习、开展培训、旁听审判等方式,提高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技能,做好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

  二是切实做好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新法完善了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机制,省政府发布的《河北省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明确了政府及其部门的应诉职责,将八类案件列入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的情形。这就要求各级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行政应诉工作,积极履行出庭应诉的职责,不断增强法治意识,提高法律素养,牢记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同时各级政府法治机构和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切实提高应诉能力。

  三是规范性文件纳入司法审查范围,制定红头文件需加强合法性审查。在工作实践中,大量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并未经过审慎的合法性审查,红头文件泛滥侵权问题饱受社会诟病。新法将 “具体行政行为”统一修改为“行政行为”,规定可以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这就意味着,行政机关在应诉时,可以提交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作为依据,若原告方就该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提出审查请求,法院可以进行审查后决定适用或者不予适用,并可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对此,行政机关需要在适用法律规范时,更好地辨识法律冲突问题、提高适用法律能力,并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进一步加强合法性审查等备案审查工作,避免规定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内容。

  四是积极落实行政调解制度。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对行政行为的审查更加严格,即使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也要被判定程序违法。因此,要降低行政案件败诉率,必须强化行政调解,把行政争议解决在初发阶段和行政程序内。逐步建立畅通有序的诉求表达、矛盾调处、权益保障机制,完善行政复议与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进一步规范行政调解程序,把行政调解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健全组织机构领导,行政调解相关制度,规范行政调解工作,提高行政调解水平,力争使矛盾和纠纷解决在本级本部门内。

  五是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从源头上减少行政争议。各级行政机关要依法全面履行职能,坚持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确保各项重大决策合法有效。要完善执法程序,加强执法监督,促进公正文明执法,进一步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完善政府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切实规范行政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从源头上减少行政争议。

  (作者系邯郸市政府法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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