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曹永学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将于5月1日施行。这部新法是行政诉讼法施行24年来首次进行修改,社会关注度高。4月27日,最高法院又公布了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对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进行了细化,将于5月1日同步施行。
新法涉及公民个人利益,对政府行政行为、对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发展将产生深远影响。新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实施前,就新法中的一些法律亮点,记者采访了省法院行政庭庭长袁瑞玲。
关注点一:“民告官”还有没有门槛
袁瑞玲介绍,当前,行政诉讼面临的最突出问题是立案难。为解决“门难进”问题,新法将立案审查制改为立案登记制,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的,应当出具裁定书,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如果法院在立案过程中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法院投诉。为方便当事人行使诉权,新法第五十条明确可以口头起诉。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起诉权利,新法扩展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袁瑞玲说,“新法第十二条将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纳入受案范围,保护的权利范围扩展为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但是,不是无论什么事由、不管具备什么条件起诉,法院都必须立案受理。”袁瑞玲强调,申请立案必须符合法定条件,要坚决杜绝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尤其是恶意诉讼行为。
关注点二:跨区管辖写入法律
新法第十八条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袁瑞玲指出,这一法律规定与设立巡回法庭的司法改革精神相一致,对解决行政审判中长期存在的行政干预,保障行政审判权独立、公正行使具有长远的意义。我省各级法院也在就此问题进行着有益尝试,并总结了一定的经验。
关注点三:“民告官”不再“难见官”
新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袁瑞玲指出,按照最高法院新的司法解释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其出庭应诉也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河北省政府为贯彻执行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于2014年12月31日公布了《河北省行政机关应诉办法》,省法院也在考虑制定相应规定,全面推进行政应诉工作。
关注点四:维持决定的复议机关被纳为被告
新法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原行政诉讼法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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