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5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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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官”,法律为你撑腰

  (上接第1版)

  袁瑞玲指出,新法将作出维持决定的复议机关一并纳入被告范畴,有助于破解复议机关的自利倾向,更好地发挥行政复议制度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功能。需要指出的是,结合最高法院新的司法解释规定,该类案件根据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关注点五:法院可审查“红头文件”是否合法

  

  新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袁瑞玲指出,新法首次赋予法院对规范性文件审查的权力,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行政行为违法问题。结合最高法院新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实践中要注意三个问题,一是要注意提出规范性文件审查的时间为一审开庭审理前,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二是法院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要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三是法院应当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这是法院必须履行的一项义务。

  

  关注点六:行政主体逾期举证视为没有证据

  

  袁瑞玲指出,新行政诉讼法明确了行政主体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明确了原告在行政赔偿、补偿、行政不作为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完善了法院调取证据制度。其中规定,法院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袁瑞玲强调,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关注点七:行政、民事争议可一并审理

  

  新法规定: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袁瑞玲指出,有些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争议,往往伴随着相关的民事争议。新规定改变以往按照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分别立案、分别审理的模式,能够避免浪费司法资源,减少循环诉讼,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注点八:行政诉讼不再“拒绝”调解

  

  新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袁瑞玲指出,原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新法赋予了法院和行政机关有限的调解权,更符合行政审判的客观实际,对行政争议的实质解决能够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关注点九:空前严厉的执行措施

  

  袁瑞玲介绍,当前,行政诉讼不执行法院判决的问题较为突出。为解决执行难问题,新法增加了三项规定,一是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二是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三是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

  袁瑞玲指出,这三项措施,有助于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约束力,特别是公告和拘留措施,对于行政机关形成了较大的威慑力,有望在相当程度上解决目前存在的执行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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