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杨伟丽)为提升全市各级各部门依法行政能力,减少和降低行政诉讼案件的败诉风险,张家口市政府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河北省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就相关工作从以下方面进行了规范。
凡以张家口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或带有法律性质的行政措施,起草单位应将草案及相关依据及时提交市政府法治办进行审查。经审查制定主体、内容、形式合法的,由市政府法治办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并按照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发布。起草单位在规范性文件成文后七日内报市政府法治办,市政府法治办在十五日内向省政府上报备案。未经市政府法治办提交的规范性文件或行政措施,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及市长办公会一律不予研究讨论。
各级各部门应强化对重大建设项目中涉及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失地农民保障等民生方面政府信息公开的管控,切实保障公民对政府重大决策事项的知情权及自身合法权益。市政府及所属部门对外签署的招商引资合同,一律由市政府法治办进行签约前的预审查,未经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签署。重大招商引资行为,应当进行法律、财税尽职调查、风险评估及产业经济效益研究并出具相关报告,其它属于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在年底前要健全法治机构,并配足配强工作人员,充分发挥法治机构的法治监督和防范法律风险的职能作用,在日常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基础上加大对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执法过错和责任追究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调解的日常指导工作力度,不断 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治培训,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确保政府各项工作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