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刘小林)4月22日,省政府召开第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河北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条例(草案)》通过后,以省长签署省政府议案的形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省法治办主任时清霜向会议作了《条例(草案)》的情况说明。
《条例(草案)》主要规范了以下内容:一是对电信设施的统筹发展作了规定。规定了电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的编制程序,省电信主管部门要统筹组织电信设施的建设,铁塔、基站等设施实现统一建设或联合建设,实现资源共享,减少重复建设。
二是对建设程序的监管予以规范。规定电信设施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等手续,从事电信设施建设应当取得相关资质资格;明确了应当配套建设电信设施的建设项目范围,公共机构办公场所或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应当为电信设施建设免费提供必要场地。还对群众关注的电信设施电磁辐射问题作了规定,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在已建成的电信设施上设置警示标识,标明发射功率、频率等辐射信息。
三是加强对电信设施的保护力度。明确了电信业务经营者对电信设施运行维护的主体责任。列举了危害电信设施的禁止行为。规定因城镇建设需要征收、拆迁电信设施的,要以不降低原有服务水平为标准,按照相关规划要求,先建设后拆除。从事施工、生产、种植树木等活动的,应采取措施,确保电信设施的安全。通信线路与地下管线设施进行平行、交叉建设时,应符合城市地下管线设施规划的有关要求,确保先建设施的安全。
同时,还对电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