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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交管局:“房车”
有权通行高速公路

  本报4月27日讯(记者 刘波)记者今天从省公安厅交管局获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要求,公安部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地交管部门切实保障旅居挂车(俗称“房车”)正常的通行权利。

  近年来,随着群众生活条件不断改善,自驾旅居车出游逐渐成为旅游业发展的新形式,但旅居车特别是旅居挂车面临着正常通行受限、受阻等问题。有的地方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全挂拖斗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行驶”的规定,禁止旅居挂车在高速公路上通行;部分地方为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出台了限制挂车进入城区或在城市快速路、高架路及主要桥梁隧道通行的规定,将旅居挂车一并纳入限行车种。

  据省交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旅居挂车与其他载货挂车在乘坐人数、运载质量、行驶路线、运行规律等方面有着本质区别,小型载客汽车牵引旅居挂车不属于全挂拖斗车。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全面允许旅居挂车通行高速公路。同时,按照区别对待、分类管理的原则,结合本地道路交通状况和旅居挂车通行需求,制定旅居挂车分时分段进入城区或在城市快速路、高架路及主要桥梁隧道通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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