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5年0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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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县法院
宣判三起污染环境案

  

  本报讯 (记者 张兰华 通讯员 刘智华)按照省高院的统一部署,日前,景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三起污染环境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被告人赵某,自2014年初至案发期间,在没有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和排污许可证,且没有任何污水处理设施的情况下,在景县梁集乡松树庵村擅自经营镀锌作坊,并将镀锌产生的污水通过私设的暗管排入院外大坑中。经景县环境局监测站监测,在污水排放口所取土壤样品中,六价铬含量为0.45mg/kg、总铬含量为2580mg/kg,超过国家土壤环境质量标准8.6倍,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被告人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路某,自2013年2月至案发期间,未经环保部门审批许可的情况下,未建废水处理设施,在景县洚河流镇西路庄村自家院内非法从事镀锌加工,并将生产废水直接排入院中渗井中。经检测,该污水总铬含量为3.12mg/L。其行为破坏了环境资源保护制度,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被告人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张某,自2013年9月份以来,在未经环保部门审批许可,未建废水处理设施的情况下,在安陵镇大张村自家院内非法从事镀锌加工,并将生产废水直接排入院外渗坑内。经检测,该污水总铬含量为26.7mg/L、总锌含量为204mg/L,其中总铬、总锌含量超过国家标准限定值26.7倍、136倍,其行为破坏了环境资源保护制度,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被告人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环境治理是一项民心工程,国家在此方面下的力度越来越大。“两高”司法解释明确了14项“严重污染环境”的标准,降低了污染环境的入罪门槛,这大大提高了执法力度,震慑不法分子一旦触碰法律这根高压线,就会受到应有的处罚,让犯罪付出沉重代价。司法部门应真正发挥刑罚的威慑作用,为实现公民企盼的碧水蓝天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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