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宗志金
2014年4月15日19时许,临城县的宁某无证驾驶未年检的小型轿车沿东楼线由西向东行驶,无证驾驶未年检二轮摩托车的梁某正由东向西驶来。当行驶到岗西村东时,宁某欲超过前方大货车,却与迎面驶来的二轮摩托车会车。梁某本能地躲闪,不想车辆撞至公路北侧树上,自己受伤,摩托车受损。2014年4月21日,梁某向临城县公安交警大队报案,因已无事故现场,且双方车辆未发生碰撞或剐蹭,临城县交警大队对事故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后,向双方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未对事故双方的责任进行划分。梁某受伤后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6000余元,其伤情已构成伤残。梁某觉得自己实在太冤枉了,宁某超车在先,自己本能躲避,却落得车损人伤的后果,这医药费、伤残补助金等宁某得赔偿。宁某却说自己根本没有撞上他,赔偿一事免谈。协商不成,梁某一纸诉状将宁某告上法庭。
临城县人民法院多次调解不成,依法判令宁某赔偿梁某医药费、误工费、伤残补助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8297.58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说法:该案审理的难点在于本次事故中,机动车之间未发生碰撞或者剐蹭,即系“零接触”交通事故,交警部门未对本次事故作出事故认定书,界定双方对事故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是关键。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该案只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且该证明言词模糊,也未对双方的责任进行划分。为查明案件事实,承办法官在庭前首先调取了交警部门的卷宗材料,并进行了详细查阅和分析。庭审中,法官针对各方提交的证据材料仔细询问了事故双方当事人,同时结合交警部门的卷宗材料以及本案庭审情况,最终依据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查明了案件事实,并理清了双方应承担的责任。本案中,双方车辆虽未发生碰撞或者剐蹭,但根据庭审调查的事实可以认定,事故双方当事人均未取得驾驶证,却驾驶未经年检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本身均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对事故的发生均具有一定的过错。同时,宁某除具有上述过错外,还存在违法超车的情形。关于这一点,在交警部门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的笔录中可以得知,宁某事发时确实存在超车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不得进行超车。本案中,梁某与宁某事发时系相向而行,宁某在超越其前方大货车时,梁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正从对面驶来,随时可能与宁某会车。此时,宁某不应当进行超车,其却实施了超车行为,致使梁某因躲闪不及撞至树上。综合上述情况,法院认定宁某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梁某过错较轻,应承担次要责任。庭审中,经多次调解无效,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再次警示我们,必须依法驾驶车辆,行驶中必须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否则必将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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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高度盖然性
高度盖然性,即根据事物发展的高度概率进行判断的一种认识方法,是人们在对事物的认识达不到逻辑必然性条件时不得不采用的一种认识手段。
所谓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是将盖然性占优势的认识手段运用于司法领域的民事审判中,在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已经证明该事实发生具有高度的盖然性,人民法院即可对该事实予以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的规定,是我国法律对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