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5年0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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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法院公告

  黄光景:

  本院受理原告牛广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于2015年1月17日作出(2014)三民初字第2934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黄光景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牛广全借款本金人民币210000元,并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向原告支付自2012年9月11日至本金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三民初字第29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河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冉淑玲:

  本院受理原告三河筑城水泥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2014)三民初字第1469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冉淑玲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三河筑城水泥有限公司水泥款人民币80000元,并向原告支付自2012年4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本金80000元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利息损失)。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三民初字第14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河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王玉国、王玉祥、邯郸市天力洗煤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与邯郸市天力洗煤有限公司、王玉国、王玉祥、磁县漳南洗煤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的(2015)石执字第00095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公司)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

  一、履行(2014)石民三初字第0000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二、负担相应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承担申请执行费等法律规定的相关费用。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董群英:

  本院在执行董彦生、董满圈、董建立诉你企业转让协议纠纷一案,因你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现向你公告送达2015年3月12日作出(2011)藁执字第00354-2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王玉波不慎将人民警察证丢失,警号为029644,特此声明。

  宋桂清遗失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公安局警官证,号码为065699,声明作废。

  

  寻尸启事

  

  2015年2月28日18时45分,一名骑电动自行车的男子在安新线83公里+500米处(南智邱村北)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该男子年龄约60-70岁,身高161CM,体型偏瘦,上着黑色棉服,下着黑色裤子,黑色皮鞋。

  有知情者请与辛集市交警大队事故科联系。

  联系电话:0311-83390717

  0311-83250122

  辛集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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