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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文婧
湖北远安,国土资源局下辖单位盘古矿产品运销监督管理站办公楼院内一处坟墓颇为吸引眼球,其四周已是硬化完成的水泥地面。据悉,因搬迁坟墓补偿费用问题,家属与管理站两方未达成一致,该坟墓一直“被钉子”至今。(《新京报》3月18日)
因搬迁坟墓补偿费用问题未达成一致,坟墓一直“被钉子”在事业单位办公楼院内,这相对强拆强迁来说,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进步。进步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我国物权法已颁布实施多年,“钉子坟”的存在正是物权法得到彰显的证据;其二,人都有一死,中国的文化里谁也不愿意被挖祖坟,活着之人理应对逝去之人抱持尊重的心态,坟墓一直“被钉子”至今,在某种程度上,也正好体现了宽容和谐的社会心态。
法治社会、文明社会,事业单位办公楼与“钉子坟”和谐相处,本不应该成为新闻,现在之所以成了新闻,恰恰说明这种现象还没有成为常态,而这也正好凸显了物权保护的示范意义。
就事业单位办公楼院内的“钉子坟”来说,补偿费用谈不拢或许是真实的原因,但或许也是因为坟主的后人不愿意被挪祖坟。从逻辑顺序来说,先有坟墓,后才有事业单位的办公楼,所以也就不一定非要搬迁坟墓,事业单位理应另选他址,或者就如现在一样与坟墓和谐共处。只要放下心中的魔,坟墓的存在也并不影响正常的工作开展。
当然,事件背后凸显的法律上的漏洞,也应该引起关注与思考。其一,坟墓物权性质的法律确认问题,坟墓的身份特定性、期限不确定性、权利受限制性等一系列问题,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中还不明确;其二,坟墓搬迁、拆迁的问题,现在全国还没有统一的法律法规,各地的实践中,有的是比照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执行,有的是地方政府以红头文件加以规定,以至于强迁坟墓导致的社会不和谐事件多发。所以,我国关于坟墓的相关立法工作,也应提上议事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