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吴跃胜
《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规则》对职务犯罪案件指定管辖的规定较为原则,对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产生了一定影响。就此,我们要严格规范指定管辖,以实现今年全省检察长会议提出的依法严格查办职务犯罪,持续保持反腐高压态势的要求。
注意在实践中指定管辖存在的问题:
一是级别管辖不明确。对全省性的重大犯罪和本辖区的重大犯罪,《刑事诉讼规则》和《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并没有明确规定,造成如有的厅局级干部的犯罪案件省级检察院指定到市级检察院管辖后,市级检察院又将案件指定到基层检察院管辖,又如县处级干部的犯罪案件省级检察院指定到市级检察院管辖后,市级检察院未经省级检察院批准直接将案件指定到基层检察院管辖,对省级检察院监督厅局级、县处级干部的犯罪案件造成一定影响。
二是地域管辖有争议,根据《刑事诉讼规定》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管辖。但对于行贿犯罪案件(含单位行贿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尤其是外省的犯罪嫌疑人是由犯罪嫌疑人的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管辖,还是由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地管辖存在一定的争议。
对职务犯罪案件指定管辖几点建议:
严格执行高检院《关于健全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一体化机制的若干规定》,省级检察院管辖厅局级干部犯罪案件,分、州、市检察院管辖县处级干部犯罪,基层检察院管辖科级干部犯罪案件。省级检察院将管辖的厅局级干部犯罪案件指定市级检察院管辖后,市级检察院不得再次向下指定管辖。
严格执行《刑事诉讼规则》第十八条规定,对于应当由市级检察院立案侦查的县处级干部犯罪案件(含省级检察院指定管辖的县处级干部犯罪案件),市级检察院再向基层检察院指定管辖时应报请省级检察院批准。
建议建立职务犯罪案件跨行政区域管辖制度。建议将县处级以上干部犯罪案件交由跨行政区域法院管辖审判,以维护案件的公平公正。
(作者单位:省检察院反贪局大要案指挥中心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