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5年0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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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协作配合 凝聚反腐合力

  □   朱 伟

  今年的全省检察长会议明确指出,要加强查办职务犯罪工作机制建设。通过学习领会这一精神,我认为要形成惩治腐败的强大合力,就要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审判、检察、公安机关等在查办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犯罪案件中的协作配合,实现优质、高效、协同办案。

  一是明确同级协助的原则。案件办理过程中,需要提请相关机关提供协助或者采取相关措施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严格审判,按照程序提请同级相关机关协助办理,不得越级办理。同时强调,借用人员在办案中不得以原单位身份开展工作。

  二是协同办案和转送办理。纪检监察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发现非党员、非国家工作人员涉嫌与被调查人相关的违法犯罪问题的,可以提请检察机关依法协同办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问题的,转送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如何理解协同办案,需要有关部门进一步明释,应把握的原则是协同不必然同步,刑事司法机关在协同办案的同时,仍然要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尊重司法活动规律。

  三是商请初查。纪检监察机关在办理案件中,认为被调查人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在正式移送前可以商请检察机关进行初查。商请初查的,应当向检察机关出具正式函件。需要注意的是,检察机关在初查过程中,要依法适用措施和手段,确保所调取证据合法有效。

  四是协助查询。纪检监察机关在案件初步核实或者立案调查阶段,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检察机关对被调查人或者重要涉案人员依法采取信息查询等查控措施,检察机关应当予以配合。工作中需进一步明确协助查询信息的种类、协助查询手续的办理等事宜,在保障人权的前提下最大限度服务办案需要。

  五是严格区分组织调查和刑事侦查程序。纪检监察、检察、公安机关任一机关已经启动程序的,其他机关对同一党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一般不得另行启动程序;确需启动的,应当事先与最先启动程序的机关沟通。这有助于明确部门职责,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

  (作者单位:省检察院反贪局综合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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