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5年03月17日
往期报纸检索
分类检索
证人当庭签署保证书
  图①为庭审现场。图②为证人现场签署保证书。 本报记者 张哲 摄



  本报讯 (记者 张哲)3月12日上午,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在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陈某、许某与被告张某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时,责令证人当庭签署保证书。 

  该案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到庭后,审判长告知证人如实作证的义务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交给证人一份保证书,责令其当场签署保证书,并告知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经询问,证人表示愿意签署保证书,并当庭在保证书上签字捺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该解释于2月4日施行后,新华法院迅速推行保证书制度,以警示唤起当事人、证人良心上的自觉,促使当事人据实陈述、证人如实作证,保障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树立庭审威严。

分享到:
河北法治网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使用、转载 
网址:http://www.hbfzb.com 数字报广告咨询
Copyright@ 2009-2012 All Rights Reserved Server Form :河北法治报社 网络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