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王艳静 记者 陈兆扬)3月9日,任丘市人民法院召开公判大会,依法对三起污染环境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任丘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至2014年7月,被告人刘某在没有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和排污许可证,且没有任何污水处理设施的情况下,在任丘市北汉乡小李庄村经营镀锌厂,并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有重金属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厂区东侧沟渠内。经任丘市环保局监测站监测,该厂排放的废水中总锌浓度为19mg/L,超出国家排放标准11.7倍,其行为已构成严重污染环境罪。鉴于被告人刘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法院故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3年4月至6月,被告人彭某在任丘市青塔乡张各庄村西私设镀锌厂进行非法生产,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含有重金属和有毒物质的废水未经处理便通过厂内的渗坑直接向土壤中排放。经监测,该厂非法排放的废水中六价铬含量为23.2mg/L,超过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115倍;锌含量70.79mg/L,超过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46.19倍,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其主动投案且具有立功表现,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014年2月至7月,被告人刘某某在任丘市梁召镇大江村西北方向任文干渠西侧一民房里私设电镀厂进行非法生产,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有重金属的废水未经处理便直接排放到该厂北侧没有防渗措施的渗坑里。经任丘市环保局监测站2014年7月17日监测,该厂非法排放的废水中总锌浓度为47.0 mg/L,超过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30.33倍,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其主动投案并积极检举,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