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5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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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法院公告

  黄福宇:

  本院受理的刘新阳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的(2014)三民初字第9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三执字第314号执行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三河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三河市长城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申请人姚建红与你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4年7月22日作出的(2014)三民初字第21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三执字第252号执行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三河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张明光:

  本院受理原告张翠亭诉张明光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4)赵民初字第0062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三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赵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耿彦慧(身份证号为130102196803291222):

  本院执行李青达与耿彦慧民间借贷纠纷的(2013)裕民一初字第156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裕执字第951号执行通知书、裁定书,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通知书、裁定书确定的义务:承担原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裕民一初字第156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刘秀芬(身份证号码:130103640418092):

  你父亲刘忠兴(身份证号码:130103351119091)在我处办理的委托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08)冀石平证民字第1891-1893号】,现有人提出质疑。请你见报后,于2015年4月5日前与本处联系说明情况,过期本处将按照司法程序处理。联系电话:0311-89611015,联系人:马丽辉。

  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公证处

  遗失声明

  

  宋志旭不慎将警官证丢失,证号为051650,特此声明。

  刘福功不慎将警官证丢失,证号为057662,声明作废。

  李建社不慎将警察证丢失,警号为044716,特此声明。

  直晓民不慎将人民警察证丢失,警号为001645,特此声明。

  易县梁格庄镇北石门村张国才不慎将农村宅基地使用证丢失,证号为67386,特此声明。

  陈国伸不慎将公证员执业证丢失,执业证号为103101119980035,声明作废。

  薛浩勇不慎将警官证(证号为090779)、身份证(证号为130223198501082616)丢失,特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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