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刁军杰 通讯员 问亚星) 近日,廊坊市纪委监察局就市委印发的《廊坊市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失职渎职行为实施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廊坊市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失职渎职行为实施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两个《问责办法》)有关情况,向社会进行了解读和说明。
据了解,市委出台两个《问责办法》旨在通过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两个责任”的失职渎职行为进行严厉追究,以问责追究倒逼“两个责任”落实。这也意味着今后不落实“两个责任”受追究将成为该市党风廉政建设的新常态。两个《问责办法》分为总则、责任追究的情形、责任追究的实施、附则四章。
为了便于操作,两个《问责办法》把问责情形细化、具体化。比如,《廊坊市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失职渎职行为实施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督促不及时,责任分解不明确,“十项配套制度”未落实,工作任务未完成,导致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群众反映强烈的,要追究党委领导班子的责任;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对领导班子成员疏于监督管理,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未及时采取廉政谈话等措施督促纠正,对重要信访文件不阅批,对重要案件不指导、不督办,导致连续发生违纪违法案件,要追究党委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等等。《廊坊市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失职渎职行为实施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从领导班子、班子主要负责人、班子成员三个层面细分了追究责任的28种具体情形。
《廊坊市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失职渎职行为实施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对纪委监督责任也进行了细化、具体化,从领导班子、班子主要负责人、班子成员三个层面细分了22种具体情形。比如,未落实“一案三查”,对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问题未追究责任的,要追究纪委领导班子的责任;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未及时向党委主要负责人和上级纪委汇报,提出意见建议,导致腐败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要追究纪委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在查办案件中违反办案纪律,或者对案件线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追究纪委领导班子成员责任等等。
问责办法明确了问责追究的具体方式。对领导班子进行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责令做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进行调整处理;对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做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监督责任追究决定书》后15个工作日内向做出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责任追究决定机关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对党纪政纪处分不服的申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为了便于责任追究的实施,《问责办法》规定了问责启动机关及具体程序,制作了《廊坊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小组办公室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追究通知书》、《中共廊坊市纪委(或市委组织部)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追究决定书》以及《中共廊坊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追究通知(建议)书》、《中共廊坊市纪委(或市委组织部)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追究决定书》等制式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