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二三十岁的年轻人见“车”眼红,要么砸车“取”财物,要么直接“拿”走电动车电瓶。3月3日,兴隆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侯某、钱某、张某依法批准逮捕。
犯罪嫌疑人侯某、钱某、张某均系唐山人。2014年9月至2015年1月期间,三人觉得手头紧张,或两人组合,或三人组合,带着事先准备好的弹弓等作案工具,先后数十次驾车或骑电动车,趁夜深流窜于承德市兴隆县、廊坊市三河、天津市蓟县、唐山市遵化等地县城及各乡镇,只要看到路边、胡同里、停车场停放的车辆,尤其是高级轿车,由其中一人放风,一人下车用弹弓打碎副驾驶车玻璃,盗走车内财物。如果看到路边停放的电动车,就卸下电瓶或者把电动车直接抬到车上拉走,然后卖掉分赃用于挥霍。
谢福民 刘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