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近日,康保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山东某建筑公司与武某等三人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武某等三人要求该建筑公司给付拖欠他们的工资共计5.5万元,而该建筑公司称其与武某等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且工人工资已全部给付给工程承包人李某、胡某,公司已不拖欠任何工人工资。
法院审理查明,武某等三人虽由胡某招录,但因李某、胡某无用工资质,实际用工主体仍是该建筑公司,因此认定双方均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双方虽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该建筑公司将工程承包给无用工资质的李某、胡某,胡某招录武某等三人,且由胡某代表单位负责三人日常管理及发放工资,加之工资欠条和施工人员工资表等证据足以证明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建筑公司虽将工人工资全部支付给包工头李某、胡某,但包工头李某、胡某无用工主体资质,建筑公司应与包工头一起对欠薪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履行给付义务后,可向二包工头追偿。因此,法院认为建筑公司所述公司已将工人工资全部支付给二包工头不能成为不履行给付工人工资义务的抗辩理由。据此,法院判决山东某建筑公司限期给付武某等三人工资共计5.5万元。
法官建议:用人单位在将工程部分外包时,应合理审查承包人的用工资质,对包工头可适当收取保证金以确保包工头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减少工程外包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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