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柏聚山:
本院依法受理原告眭雪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赵民一初字第0053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赵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殷彦伟:
本院受理原告殷胜合诉你赡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赵民初字第003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范庄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赵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马国清、陈鲁瑜:
本院受理原告杜怀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三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刘赵宁、连珍:
本院受理原告牛玉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4)裕民一初字第0115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常继成:
本院受理的耿瑞彬与你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9月20日作出的(2012)京仲裁字第58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立案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三执字第1310号执行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三河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孙春艳:
本会受理的李宪友与你方发生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3)沧仲裁泊字第0051号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沧州仲裁委员会泊头办事处(地址:泊头火车站广场西侧隆兴宾馆二楼)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沧州仲裁委员会
遗失声明
史会民不慎将警官证丢失,警号为042217,特此声明。
陈建树不慎将警察证丢失,警号为012117,特此声明。
高亚峰不慎将警官证丢失,证号为059068,特此声明。
寻尸启事
2015年1月5日6时39分许,在辛集市安新线西小王路口北侧,发现一名无名男尸,该男子身高166厘米,62岁左右,头戴灰色绒线帽子,上着深蓝色棉袄、蓝色小袄、蓝色毛衣,下着清浅蓝色裤单,黑色棉裤,白色袜子,黑色棉绒布鞋。有知情者请与辛集市交警大队事故科联系。
联系电话:
0311-83250122
0311-83222094
辛集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