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岩松 舒贤
张某(男)和林某(女)是清河的一对夫妻。夫妻拥有公路边一块南北长20米、东西长12米国有土地的使用权。
公路要拓宽,规划之内占了他们家南北长12米、东西长12米的土地作为公路便道。张某夫妻趁机就注销了原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对公路占地之外的土地重新办理了相关手续转卖给第三人。
因为老家的房屋破败,两人又都50多岁了,而且张某患有脑血栓,行动不便。夫妻俩就用卖地的钱在公路规划所占的土地上搭建了三间房屋。
房屋被清河县城管局发现后,被认定为违章建筑。城管局先后向张某夫妻发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和《强制拆除通知书》。张某夫妻不服,于2014年7月底向清河县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县政府于2014年9月份做出维持的复议决定。
夫妻俩仍不服。他们认为,自己享有该宗土地的使用权,遂将清河县城管局告到有管辖权的广宗县人民法院(即邢台市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法院)。广宗法院受理此案后,将案件批给法官张新华。
张新华接案后,于当天向被告清河县城管局送达相关手续,并要求其限期提供能证明其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相关证据和依据。后城管局在期限内提交了16项证据和依据。
2014年10月17日,广宗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张新华担任审判长,对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在张新华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围绕被告提交的16项证据和依据展开质证和辩论。经过庭审,查明张某夫妻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已注销。对于公路规划占用他们的土地,张某夫妻保留追偿权,且相关部门已通知其领取土地补偿金,但两人嫌钱少,一直没有领取。不久,广宗法院做出判决,因原告张某夫妻未经同意和审批,在已注销土地使用权只保留土地追偿权的土地上搭建建筑物,违反了《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的规定,遂被告清河县城管局依法定程序向原告做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和《强制拆除通知书》,故维持被告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案件判决后,林某找到张新华。张新华原本以为她是不服判决。然而,并非如此。
林某哭着对张新华说:“判决上把法律摆得很清楚。我接受判决结果,但我老家的房屋年久失修,院子里凌乱不堪,有的屋子已经坍塌,有的屋子潮湿危险。我男人又常年有病,没有自主生活能力。现在是寒冬腊月,真要把我们的房子拆了,我们可怎么过冬呀?”
张新华没有表示什么,但却把林某的话记在了心里。
“咱们都说执法为民,可怎么为民?怎么让老百姓满意?也是个难题。”张新华主动找到清河县城管局尚局长,对他说。
“你看,现在正是严寒季节。鉴于张某家的情况,咱们城管局能不能多给他们点时间,晚一点再拆他们的房子,让他们家过一个暖冬?”张新华问尚局长。
接着,张新华向尚局长介绍了张某夫妻的家庭情况及困难。在张新华的积极协调下,最终城管局同意将张某夫妻非法建造的房屋延期拆除。
张某夫妻得知消息后,满眼热泪地紧紧握住法官张新华的手,嘴里说着感谢的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