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会芳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经费由财政保障制度,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在行政执法中,行政机关如何正确运用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是如今许多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人员在处理行政案件时亟待解决的问题。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行政机关根据其合理的判断,决定作为和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在现实的具体执法活动中,可以将行政自由裁量权划分为五种:行政执法行为时限的自由裁量权;行政执法事实定性的自由裁量权;行政执法情节轻重的自由裁量权;行政执法行为方式的自由裁量权;行政执法处罚幅度的自由裁量权。
行政自由裁量权为社会发展和行政管理所必须是对“依法行政”的发展和补充。它的存在实质上是在依法行政的架构下正确处理了法律的公正性与行政机关能动性之间的互动关系。这有利于发挥行政主体的能动作用,实现法治政府的要求,满足社会之需。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问题。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广泛存在并日益强化扩张已成为现代行政的必然要求,然而必须防止滥用权力。除了行政主体执法人员道德素质与业务水平的原因外,还有一些原因导致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
行政法律法规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授权不明确,多模糊性语言与弹性条款,导致自由裁量权幅度过大,范围过宽。
行政法律法规中程序立法滞后。目前的行政程序法治化的状况远未达到法治的要求,行政程序立法不统一,往往是一些法律一个程序;行政程序立法滞后,很多重要的行政执法领域尚缺乏程序规范,即使有些法律规范规定了一定的程序,但它们的适用范围十分有限,且程序的公正性有待提高。
缺乏完善有力的行政检查监督机制。我国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有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政党、群众团体、社会舆论和行政机关自身的监督,但是由于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各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责、权限和范围,各监督主体又缺乏协调与配合,出现了监督盲区,致使各监督主体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功能不能充分发挥。
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的救济制度不完善。现阶段,对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而产生的危害,行政相对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提起行政诉讼。然而由于行政机关内部存在的层级隶属关系,在行政复议中容易出现上级袒护下级的做法。而对于行政诉讼制度而言,由于人民法院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范围仅限于“显失公正”的自由裁量,收审范围十分狭小,同时有时迫于各种压力,人民法院也不能独立行使裁决权。
解决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的几点思考。以合理性原则作为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基本原则。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授权的目的;对法律的解释必须符合法律的意愿;行政自由裁量的行使必须符合法的适用基本要求;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的公正适用原则;要遵守妥当性、必要性、法益相称性原则,提高行政机关的效益;符合执法的权能原则。
完善行政立法,从源头上加强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在立法上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条件、运用范围、裁决幅度、事实要件确定标准、科学的规定,特别是对一些处罚幅度过大的规定,要依据不同的情况、后果、主观恶意等因素界定处罚的“档位”,以便于具体操作起来能够适度把握,减少主观随意性。同时注意对行政法律、法规的解释,减少裁量的随意性。要尽快完善行政程序立法,严格规范行政行为的程序,以确保行政自由裁量行为有程序可循。
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将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置于法律法规的约束之下。完善监督的自我调节机制,使各监督机关信息灵通,渠道畅通,对各种复杂多变的情况具有较强的感应能力,以弥补自身缺陷。建立严密的协调机制,做到各种监督机关之间能够相互支持,积极配合。特别地,为了使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功能能够得到充分的发挥,还要强化对其的法律保障。
完善行政救济制度,遏止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在完善行政复议制度上,建立行政执法检查制度,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应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执法检查,对于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或解决。在行政诉讼制度上,摈弃过去“裁量问题不审理”的原则,明确人民法院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审查,不仅仅限于行政处罚是否“显失公正”,还应包括是否滥用职权。
提高行政主体执法人员的道德素质和业务水平。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德治教育,培养其良好的权力道德意识,为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运行提供思想条件,培养行政人员良好的行为选择方式,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运行提供行为标准。通过法律培训等措施,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水平,树立依法行政的执法责任意识,养成合法、合理行政的习惯和自觉性。
(作者单位:邢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