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国庆机械厂:
你单位于2012年1月25日在我社借款2笔,金额分别为43万元、34万元,(贷款合同号分别为:保借字【峰彭】第02542012386152号,保借字【峰彭】第02542012386146号),均由河北新鹏物资运销有限公司、任新堂、石文书、任鹏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均已于2013年1月24日到期。截至2015年1月7日分别结欠本金43万元、34万元及相应利息,上述2笔借款本息均已逾期,借款人和保证人抓紧时间筹措资金归还我社,否则,我社将按借款合同和法律赋予的权利追收贷款。
特此公告
邯郸市峰峰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彭城信用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