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张兰华 通讯员 卢华伟)日前,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对原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科长汪某做出一审判决。
该院经审理查明,汪某自2007年7月至2013年11月担任衡水市人社局养老保险科副科长期间,在为本市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职工办理因病(非因公负伤)提前退休的过程中,多次非法收受请托人的钱财共计人民币43.15万元。在组织办理2008年度企业职工提前退休过程中,汪某非法改动280份劳动能力鉴定表的初次鉴定意见,使280名企业职工提前病退。
法院审理后,以汪某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