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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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不足额投保
不获全额赔付
不能
足额赔偿

  12月13日,井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判定原告李某因未足额投保车损险,发生交通事故后,不能全额获赔车损,只能按实际投保金额与实际损失的比例获得赔付。

  2013年8月5日16时30分,赵县的徐某驾驶李某的冀A牌主车、冀A牌半挂牵引车,沿京昆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石家庄方向330公里+100米处时,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撞击中央隔离带后又与前方姜某驾驶的半挂牵引车追尾相撞,造成冀A牌主车损坏、路产损失的交通事故。交管部门认定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姜某无责任。对此认定书,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在车辆保险赔付上,李某与保险公司发生纠纷,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某保险公司对车损等费用进行全额赔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冀A牌主车于2010年9月15日购买,购置价为312615元,该事故共给李某造成了236000元的损失。李某于2012年9月18日投保时已使用该车24个月,投保时该车扣除折旧后,实际价值为230084元,而李某仅投保机动车损失险200000元,属不足额投保,在进行车辆损失险理赔时应按投保比例确定理赔款。某财产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已先行赔付李某路产损失等9000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其按照肇事车辆投保的不计免赔车辆损失险的约定,在限额内按不足额投保的比例赔付原告李某车损197319元,共赔付李某206319元。其余损失29681元由李某自负。

  法官提醒:人们在购买车辆时,一定要及时投保,并且足额交纳各项保险费,发生事故时才能获得全额赔付,减少经济损失,否则只能按交纳保费的比例获得赔付,其余部分只能由自己承担。

  李忠勇 王云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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