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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秀杰
死亡,本就是一个很残酷的字眼,意外死亡更让人心痛。有时候,突发意外死亡甚至找不到一个合理的解释,让死者死得不明不白,也是对其家人的二次伤害。让我们跟随法官的思绪,为一件侵权责任纠纷的死者厘清是非曲直,界定责任归属。
拖拉机翻入沟渠
车主死亡
2013年7月的一天,黄骅市的陈国庆像往常一样早早起床,收拾妥当后,驾驶拖拉机到地里干活。也许是雨后路滑,在一个拐弯处,拖拉机的左前轮滑向一旁挖开的沟渠,陈国庆一下子慌了手脚。拖拉机栽在沟渠中,陈国庆被拉拽的耕犁砸中,因救治不及时而丧命。
陈国庆枉死,家人伤心悲痛之余,不禁想到,谁该为这次意外事故负责呢?2013年12月,陈家人将村委会、与村委会签订卖土协议的万国林以及实际开挖沟渠的万国松起诉到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死亡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5万余元。
陈家人认为,陈国庆跌落的沟渠属于非法开挖,是造成陈国庆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卖土的村委会、买土的万国林、实际开挖者万国松共同造成了该沟渠的存在,且没有设置警告标志,没有尽到管理义务,陈国庆的死亡应该由三方共同承担责任。
死者家属告上法庭
各方辩解推卸责任
审理过程中,除了万国松缺席庭审外,另两名被告分别进行了辩解,并各自提供了证据。村委会认为,其虽与万国林签订了卖土协议,但并不是实际开挖者,不应承担责任。万国林也辩称,其虽签订了协议,但此后将该协议转让给了万国松,其本人并未取土,不应担责。
办案法官没有急于认定责任,而是从证据出发,身入事发现场进行勘验,寻找目击证人及知情人士询问,最终还原了事件的本来面目。原来,2005年6月,村委会在没有得到相关行政管理机关许可的情况下,与万国林签订卖土协议,将位于村南一块45亩土地上的土方卖给万国林,后万国林在约定地点挖取土,因受到部分村民的阻拦未能继续。2008年,万国林将该协议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万国松。之后万国松多次找村委会要求履行协议未果,于2011年春天自行组织人员在该地点挖了一条长约500米、宽约2米、深约1.5米的沟渠,该沟渠与陈国庆的责任田相邻,也就是陈国庆的死亡地点。2012年10月后,万国松未再继续取土。2013年7月,陈国庆到责任田耕地时意外死亡。
法官剖理释法
车主、村委会、取土人各自担责
法官经审理认为:造成本次意外主因的沟渠形成已有两年多的时间,陈国庆在该地块多次劳作,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对该沟渠存在危险早已明知,但其仍存侥幸心理,在作业过程中疏忽大意,以致翻落沟渠而亡,其应承担本次意外事故60%的责任。村委会明知沟渠的存在对本村村民及他人形成安全隐患,却未采取实际安全防范措施,应对陈国庆的死亡承担30%的责任,万国松承担10%的责任。万国林未实施任何侵权行为,不承担民事责任。
最终,黄骅法院依法确认原告诉请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9万余元,按照各自的责任承担比例,依法判令村委会赔偿57000余元,万国松赔偿19000余元。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