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4年12月29日
往期报纸检索
分类检索
代收牛奶口说无凭
  依法承担付款义务

  史少兵 李建国

  到法院打官司是讲证据的,不能提供证据只能承担败诉的后果。日前,崇礼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未能提供有效证据的被告武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所欠原告邓某某牛奶款5680元。

  2008年8月至9月间,被告武某某到石窑子乡西纳岭村收购牛奶。收奶时,武某某亲自过磅,并为卖奶人开具收奶卡,奶卡上注明了收奶日期、金额及收奶人姓名。两个月下来,武某某累计欠下该村奶农邓某某牛奶款5680元。但此款邓某某多年讨要无果只好诉至法院。

  庭审时,武某某口头答辩称:收牛奶的老板实际是魏某,自己只是魏某的员工,所收牛奶是替魏某代收,因此,奶款应当由魏某支付。但武某某未能提供相关证据。

  法院审理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且有效买卖合同出卖人的主要义务是交付标的物,买受人主要义务是支付价款。收奶过程中,武某某亲自过磅拉走牛奶,并开具收奶卡,奶卡上注明了收奶日期和金额,收奶人姓名落款是武某某,即武某某实际上与邓某某已经建立了买卖合同,因此,原告邓某某主张由被告武某某履行给付奶款义务合法有效,依法予以支持。对于被告武某某口头答辩其收奶系为他人代收的意见,因武某某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据佐证,原告邓某某亦不予认可,证据不足,依法不予采信。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分享到:
河北法治网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使用、转载 
网址:http://www.hbfzb.com 数字报广告咨询
Copyright@ 2009-2012 All Rights Reserved Server Form :河北法治报社 网络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