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4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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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童星代言广告
体现法律人性化

  黄春景

  近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广告法修订草案二审稿规定,不得利用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本应自然健康,脱离一切功利性和目的性,这样那样的商业广告代言很大程度上会夺去童真,使他们过早成熟,提前结束自己的童年,这显然有悖成长规律。我国拟禁止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代言广告,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促使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有句话说得好:“有钱也不能任性!”如果孩子过早被社会的物欲、情欲、权欲等污染,难免失去了应有的童真童趣。

  近年来,童星广告代言费数字惊人。让人忧虑的是,一旦出现代言虚假广告问题,谁将会承担责任呢?根据刑法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处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阶段,不对任何刑事罪行负责。亦即说,对于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广告代言,一旦出现刑事责任,谁都可以把责任撇得一干二净。由是观之,10周岁以下的童星所代言的广告,不仅钻了法律漏洞,也是对社会和公众的一种不负责任。

  有专家指出,儿童社会化是有一定规律的,它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需要足够的经历与磨炼。努力、挫折、奋斗、成长这几个阶段更是必不可少。如果忽视这些必经阶段,就可能产生适得其反的效果。打个比方,如果水果不是自然成熟而是被催熟的,就会失去本来的味道,变得“没味儿”了。同理,被过度的商业广告代言催熟的孩子,也可能失去“人味儿”,这点当引起必要警惕。

  从另一角度看,小小年纪就被当成摇钱树,背负如此大的商业价值,过早涉及如此直接的金钱概念,会使小孩被物化。广告法修订草案禁止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代言广告,此举意味着小童星们将不能再代言广告,折射出的不仅是法律的人性化,更体现出对孩子们的成长呵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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