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4年12月29日
往期报纸检索
分类检索
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
法官提醒:民间借贷要合法

  

  通讯员 赵增强

  在民间借贷中,一些人企图靠收取高额利息来生财致富,然而我国法律明文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对于超出部分,法律不予保护。

  2014年2月,做生意的李某因资金周转不开,向朋友刘某借款6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用款期限3个月,每月利息为4%。合同中还约定,若李某不能按协议还清借款,自愿将房产抵偿给刘某。借款到期后,刘某要求李某偿还借款及利息,李某因生意亏损,请求延期还款,刘某催要无果,遂将李某诉至邢台县法院,请求以房抵债,还清欠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60万元,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借款时,双方约定的利息高出了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故只对原告主张的部分利息予以支持。另外,虽然原告出具了以房抵债的协议,但双方并未就房产抵押情况向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根据担保法有关规定,即使房产证已经交由债权人持有,如未作抵押物担保登记,也不会产生抵押担保的效力,此种情况亦不属于权利质押,所以未起到保护债权的作用,只能按照普通的债权债务处理。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偿还原告刘某借款本金60万元,并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

  此案告诉我们,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但高利贷并不受法律保护。房产作为抵押,需要当事人向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才能产生抵押担保的效力。如果确实需要借钱,最好到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以免落入高利贷陷阱。

分享到:
河北法治网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使用、转载 
网址:http://www.hbfzb.com 数字报广告咨询
Copyright@ 2009-2012 All Rights Reserved Server Form :河北法治报社 网络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