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 捷 淳于亮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邪教之害,决为国家之根本大法——《宪法》所不容!
新年即将到来,在依法治国再启新篇之际,在第一个“国家宪法日”,我们听到了来自民众的呼声。
“容忍邪教,就会国无宁日,民无宁日!”说得好!好就好在一语道尽邪教之害。邪教的罪恶本质,在于挟持他人的思想,从根本上剥夺公民的宪法权利;在于涂毒社会的文明,从根本上亵渎国家的宪法秩序。
反对邪教的斗争,不仅是国家机关与邪教组织的斗争,同时也是善良民众与邪教组织的斗争。依法惩治邪教就是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同邪教组织作斗争就是遵守和维护宪法秩序。
代表公权力的国家机关不能容忍邪教。早在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就要求:坚决依法取缔邪教组织,严厉惩治邪教组织的各种犯罪活动。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指出: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涉黑犯罪、邪教和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绝不允许其形成气候。
代表私权利的公民不能容忍邪教。如果任由邪教肆虐,那么其带给信徒的,除了悔不当初的泪珠,还有永不愈合的伤痕;带给旁观者的,除了令人发指的惊悚,还有时时逼近的侵害;带给每一位公民的,就是“国无宁日,民无宁日”。
“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新的一年,《明镜》将继续以笔为剑,剑斩邪妖;以文言志,志在诛邪。维护宪法,依法治邪,绝不容邪教为害作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