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行窃两次入狱却不思悔改,再次与人联手在铁路盗窃,最终受到了法律的惩罚。年逾不惑之年的农民王某,1996年、2003年先后因犯盗窃罪入狱,2006年刑满释放。2014年1月1日,王某伙同同村农民王小某、王某某在停留的货物列车上盗窃价值13245元的大米等物品。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认为,王某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王某曾因犯盗窃罪被两次判处刑罚,本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赔损失,有悔罪表现,对其依法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宋军